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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公司定義

本指南專為本事務所之客戶而編制。旨在給予擬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之人士,對《公司條例》就註冊成立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認識。本指南所提供的,僅屬一般性參考資料,如有疑問或希望獲得更詳盡的資料,可直接徵詢本會計師事務所。 

本簡介之內容已反應了於201433日生效之新《公司條例》的規定。

如客戶希望瞭解香港公司註冊成立後的各項維護責任,可以參閱本事務所編制的“香港公司維護指南”。

本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廣泛及私人性有關公司組建及註冊、審計、稅務、會計等服務,並提出改善財務管理之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誠意為閣下提供最新資料及優良服務。 

啟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香港執業會計師 

二零一五年一月 

 

一、   引言

 

私人公司又稱封閉式公司、不公開公司、少數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說的私營公司,也非所謂的獨資公司。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私人公司是指一間其公司章程細則必須載有適當條文對公司股份的轉讓及股東人數等作出限制之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即不是私人公司,也不是擔保公司,那麼該公司即屬公眾公司。香港的絕大部份公司都屬於私人有限公司。

 

二、    香港公司的定義

 

此處所指香港公司,特指根據香港《公司條例》、于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私人公司又稱封閉式公司、不公開公司、少數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說的私營公司,也非所謂的獨資公司。香港《公司條例》第111)條規定,私人公司是指一間非擔保公司及其組織章程細則必須載有適當條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之公司:

1     限制成員轉讓股份的權利;

2     公司成員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雇於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該公司而在受雇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

3     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債券)。

 

香港《公司條例》第112)條規定,2個或2個以上的人聯名共同持有1股或多於1股的股份,該等人士須視為單獨的1名成員。

 

根據《公司法例》,私人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股東)和一名董事。董事可以由股東出任,但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三、    香港公司的股份轉讓限制

 

至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方法,私人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一般都有明文規定。實踐中經常採用的方法是:

1      規定公司成員的優先購買權,即私人公司的成員在轉讓其股份時,應以合理價格優先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成員,否則有關轉讓是無效的;

2      規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決定權,即公司董事可不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就股份轉讓進行登記,不論該股份是否為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

 

例如,根據《公司條例》附屬法例《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附表2所載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第2(2)條,公司“董事可按其酌情決定權,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四、    股東人數

 

香港《公司條例》規定,私人公司之股東人數不得多於50人。關於股東之定義,《公司條例》也作出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于計算股東人數時,如果該股東是公司之雇員,則該股東不屬於該條例所定義之股東。並且,即使該雇員于日後離職,依然不屬於條例所定義之股東。

             另外,如果2個或多於兩個人聯名持有公司之股份,則于計算股東人數時,該兩人或多於兩人之聯名股東,只算一人。

 

五、    結語

 

如果一家私人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於50人,或者其沒有在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就股份轉讓作出限制,則該公司即屬公眾公司,因而需要遵照更多《公司條例》條文之規定,例如可能需要提交經審計之財務報表予公司註冊處存檔備案。

 

另外,私人公司可以隨時修訂其組織章程細則,轉變成為公眾公司。

 

香港《證券上市管理規則》明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為公眾公司。因此,可以說私人公司屬非上市公司。

 

如果您對上述報價及程序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 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 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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